国外公司如何交纳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 例缴纳增值税。”
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 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
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 修理修配业务,需要缴纳增值税,若没有经营机构或代理人的, 支付款项的境内企业为扣缴义务人。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营改增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实施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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