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是否意味着公司只要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就一定可以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呢?答案是否定的。
一、来源于境外所得
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有来源于境内所得,也有境外所得.在优惠年度内,企业满足税收优惠条件,境内所得可以享受优惠,境外所得是否可以享受呢?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第一条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如果境外是分公司,且公司在申请高新资质时,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否则,不可以享受.
如果境外是子公司,由于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在申请高新资质时,无法将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指标与境内一并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则该境外所得无法享受15%的优惠税率.
二、取得资质但优惠年度指标有瑕疵
公司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如果享受优惠税率就需要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如果优惠当年企业的资格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要求,还能享受15%的优惠税率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六条规定: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技术转让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清算所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第12行"税率"明确"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25%".
因此,企业在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清算所得应依照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看到标题的时候,是否被遮蔽了双眼?是否已经想当然地有了自己的答案.所以,任何政策都不是那么绝对和肯定的,多看、多记、多用,方能"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