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利润分配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要怎么处理
答:由于分配税后利润后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不完善,以及各地执行的政策不统一等因素,使得核定征收企业税后利润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很大的漏洞。
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缺乏具体的政策规定。
由于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主要是企业股东,分配所得的企业是扣缴义务人。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只能对纳税人进行核定‚而无权对扣缴义务人进行核定征收。总局和省局的相关文件中只是要求下级机关“制定相关征管措施”、“研究制定相应的征管办法”,有的地方对核定征收的范围和征收率虽然作出了规定,但是如何开展这项征管工作均未作明确要求。
二是征收难度大。
基层税务部门在实施核定征收时,为了规避被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和败诉的风险,往往底气不足,最终形成税款大量流失的局面。在查处某企业应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无论该企业未交个人所得税的时间多长或者金额多大,通行的做法不加收滞纳金,也不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进行处罚,缺少处罚刚性支撑进一步加大征管工作难度。
三是难以公平税负。
在实际工作中,这一征收工作基本依靠风险应对或稽查部门在应对评估或检查时才得以入库。若某企业被税务机关评估或稽查部门检查,则需交纳这部分税款,而其他企业若未被评估或稽查部门检查则不交纳,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税负明显不公的现象,也为以后的征管工作留下了更大的隐患。
针对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如下:
一是出台统一政策。
目前,部分地级市对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出台了一些文件,对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不符合查帐征收的纳税人,按营业收入0.2%-2%的征收率予以核定征收。建议全国出台统一的政策,以免各地区政策不一,造成纳税人对政策不统一理解有误解。
二是加强征管。
建议对核定征收的企业采取按月预缴的方式,用化整为零的方法,根据营业收入按月预缴,让纳税人逐渐接受并自觉缴纳这部分税款,实现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常态化,也可减轻纳税人汇总缴纳税款较大的负担。健全纳税人的纳税档案资料,严格执行纳税人个人财产、收入申报制度,建立纳税申报评审机制和稽查制度,加强对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的风险监控。同时建议在大集中系统中添加模块应用,让纳税人可以自行申报纳税。
三是加大风险监控面。
依托软件系统风险管理平台,进一步加强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风险监控指标建设,对企业申报不足等税收风险行为及时发出预警,有计划的进行推送识别。要提高风险推送面,每三年巡查一遍,确保纳入正常的日常征管。对情节严重的行为,要严格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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