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资金紧张,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一些强势的企业会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客户延期付款则要支付一定比例的延期付款利息。那么,企业收到的这部分延期付款利息算不算收入?税务上如何处理?对企业来说又有哪些税务风险呢?
一、增值税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其中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由此可见,延期付款利息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应该确认为增值税销售额。那么销售方该如何开票呢,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购货方能抵扣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因此,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应该按照规定开具发票。
具体来说,销售方可以按照销售货款和延期付款利息的金额,分别开具货款和价外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货方则可以凭借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
二、营业税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由此可见,延期付款利息对营业税来说也是价外费用,销售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购货方开具相应的发票。
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延期付款利息”的说法值得推敲,因为延期付款利息不是直接产生的,而是从原来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中独立出来,实质上企业得到的延期付款利息就是违约金的性质。而增值税暂行条例之所以将“延期付款利息”从原来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中独立出来,主要是依据法院的司法解释及银行的相关规定。法院一般将合同逾期付款违约赔款分两种情况判决:有合同约定的补偿性赔款定为违约金;没有合同约定的补偿性赔款以延期付款利息代替,即称延期付款利息。
因此,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具有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性质的价外收费才缴税,如果合同本身没有约定,则企业收到的延期付款利息,不应该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