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部是指实施或参与项目管理工作,且有明确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的人员及设施的集合.包括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为完成项目管理目标而建立的管理组织.
在法律形式上两者的区别在于:分公司需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而项目部则不需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在税收政策和税务管理方面也不一样.
先来分析增值税政策: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分公司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附件2第(七)4.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因此,根据这一条的规定,项目部应在项目所在地预缴2%增值税.
再来分析企业所得税政策:
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具体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分支机构按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因此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有总公司统一计算,只就其预缴部分在所在地缴纳.
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因此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按收入0.2%预缴即可.
所以,分公司在机构所在地自行计算缴纳增值税,按总公司统一计算分配的企业所得税就地预缴;而项目部只需按营业收入的2%缴纳增值税和0.2%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过以上从税务角度进行的分析,分公司税收管理成本更高、财务核算更复杂(包括增值税、所得税、合并报表等);而业务部则相对简单,在工程所在地按收入预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即可,也有利于企业集中管理税源,提高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