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税上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税率差别很大,在企业所得税上劳务报酬费用应取得发票才能在税前扣除,而工资薪金则不用.如果企业在工资与劳务报酬上分辨不清则可能会多缴很多税款或导致很大的税收风险.所以今年又让有一个冲动,再谈"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
究竟企业支付给雇佣的临时工的报酬算不算工资薪金支出?劳动合同是不是区分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标准?接来的我们一一进行探讨!
《劳务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支付的款项才是工资薪金报酬;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中也有规定,从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时必须与其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并报经劳动部门备案.我遇到过很多税务机关也是以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合同作为主要依据来判定企业支付的相关费用是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不懂劳务法和税法而乱签合同,把应该签劳动合同的签成劳务合同或者应当签订合同的却没有签订合同,就会导致企业多缴税款.
所以搞懂什么是判定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标准至关重要.而在搞清楚什么是判定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标准之前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工资薪金?什么人员取得的什么样的收入才能算是工资薪金收入?什么人员取得的什么样的收入才是劳务报酬收入?国家税务总局曾在1994年的《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中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而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由此可见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前者从事的是非独立的劳务活动,后者从事的是独立的劳务活动.讲到这里,我还要提一提雇佣的概念区分.
雇佣,是指非劳动者雇主用"物权"榨取他人劳动,使自己获得非劳动收益或享受的行为.这是西方经济学中对雇佣的定义,雇主在组织机构中为相对概念.雇主拥有支配权,拥有土地、资本,同时也是知识产权的拥有者;被雇佣者是指被雇请的任何个人,如工人雇请做各种杂活,法律顾问、律师、会计、摄像师等其他类别的工人等.从这里可以看出,被雇佣者是没有劳务工具的,不能进行独立的劳务活动.所以,能从事的是独立的劳务活动都不能称作"雇佣".
讲到这里,我想大家应该能区分了吧!支付给非独立劳务活动的被雇佣者的报酬,叫做"工资薪金".而支付给独立劳务活动的劳务提供者的报酬,叫做"劳务报酬".
所以,也不难理解为什么支付给有些"临时工"和"实习生"的报酬也属于"工资薪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