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积累转增资本如何缴纳个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规定,1名或多名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资本,而在股权交易时一并计入股权交易价格并履行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资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金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资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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