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机关或其他机关违反规定擅自作出开征、停征或减、免、退、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应撤销其决定,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税务人员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妨碍追缴欠税和骗取出口退税;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4.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税务机关擅自改变税收征管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涉嫌犯罪行为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税务人员如不移交司法机关,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7.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未按规定进行回避的;未按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8.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反税法规定,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应责令退还,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