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买卖合同。
2、当事人及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唯一住房证明以家庭为单位,包含未成年子女)
3、当事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本;
4、当事人有效婚姻证明;(结婚证,未婚的需要提供有效日期内的未婚证明,未婚证明由民政部门、公安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出具)
5、户籍为安徽省内的其他城市户籍所在地房产管理机关出具无住房证明(含未成年子女)。
6、转出方(出售方)的房地产权证书。
7、需当事人本人申请(如当事人确实无法到场申请的,由委托代理人申请,并出具经公安部门公正的授权委托证书)。
注: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审查。
收费标准: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下每处20元,80平米以上每增加一平米按0.30元计收,最高不超过400元。(巢湖市物价局房价经费〖2002〗136号)
依据法规: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0〗94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法 〖2010〗15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