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境外公司销售境内商品房有什么税收政策?
房地产企业委托境外公司在境外销售境内商品房,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240万元确认收入的实现,而不是按代销合同规定的销售价200万元确认收入。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即40万元),包括成本、费用、税金(不包括企业所得税)、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第四项规定,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人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人;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人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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