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应该如何入账?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0号:“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1.
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核算。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项时,不能确认收入,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对于预收款,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贷:银行存款。此时,由于收入未能确认,不能将预缴的税金计入当期损益。
2.
计提和预提土地增值税的核算。预收款项确认为收入时,借:预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对已缴纳的税金,计提土地增值税并计入当期损益,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3.
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的核算。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时,如果总税款大于计提和预提数,则对于其差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同时,借记“其他应付款——预提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如果总税款小于计提和预提数,则对于其差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同时,借记“其他应付款——预提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实际补交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房地产企业预提土地增值税后计入其他应付款,但在当年计征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这就造成了其他应付款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不一致,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从而需要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此时,会计处理为: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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