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变相分配利润也要扣所得税

2017-04-29 11:36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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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情回顾

厦门市同安区国税局通过系统监控到厦门某公司向厦门市商务局申请变更为厦门某股份有限公司,并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共增资39,143,483.26元。

该局税务人员通过走访同安区商务局、同安区工商局、同安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进一步获取该企业向厦门市商务局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文件、企业的章程、验资报告、创立大会及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对该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过程进行深入了解。

税务人员发现该企业一共有四家股东,其中一家为香港注册的非居民企业,在此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12,619,859.00元,其他三家股东分别为自然人和有限合伙企业。税务人员认为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涉及到了非居民企业税收问题,然而该企业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中未为香港非居民企业履行扣缴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案情分析

案头分析:

同安区国税局认真核对企业报送的财务报表,发现资本公积金2015年、2016年初均为0,企业也并未发生通过增加投资出现股权(票)溢价,所以本次转增资本的显然不是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因此不能适用《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实地核查:

经过深入调查,税务人员确认本次转增资本的实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利润,尽管转增资本境外投资者并没有取得实际股息红利,但是税后利润属于全体股东,转增资本时,视同分配股息和分红,同时增加股东持有投资的计税基础,应缴纳预提所得税。

在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中,自然人和合伙企业按规定均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香港注册的非居民企业为境外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厦门某股份有限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耐心辅导:

经过税务人员的耐心讲解,厦门某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为该香港非居民企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已按规定代扣代缴1,261,985.90元。

小贴士

公司以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视同对现有股东的利润分配,因此投资者应结合自身的组织形式(法人、自然人、合伙企业等)考虑是否负有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未分配利润用于转增资本(股本)时,尽管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并没有取得实际的股息、红利收入,但是减少了投资公司的留存收益,增加了非居民企业股东对被投资企业的投入,实际上是一种利润分配行为。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缴纳预提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缴纳预提所得税。

在不考虑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及安排的情况下,预提所得税为股息、红利收入的10%.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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