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华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公司)成立于2006年5月,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范围:开发、销售太阳能电池、组件;研制和开发太阳能系列产品。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该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一台太阳能电池片单片测试分档机报废损失。申报资料显示,因该设备损坏,生产的产品合格率低,无法正常使用。公司管理层决定报废此设备,发生处置收入5.85万元(含税),会计上已于2015年12月进行账务处理。在“营业外支出”中反映此设备损失金额=400- 342(累计折旧)-5.85÷1.17=53(万元),企业据此金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资产损失。
审计人员依据税收政策,分析华光公司申报资产损失金额是否正确。
经查阅固定资产卡片记录,此设备于2011年6月从境外购进,入账价值400万元,会计上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使用寿命5年,预计净残值5%。每年计提折旧金额=400×(1-5%)÷5=76(万元),累计计提金额=38+76+76+76+76=342(万元),计算折旧金额正确。
按华光公司提供的2011年-2014年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税务师已对该项设备以税法最低年限10年、预计净残值率5%,按直线法计算折旧税前扣除,并逐年纳税调整,累计调增金额133万元。2015年度折旧应纳税调增金额=76-38=38(万元),合计调增金额=133+38=171(万元)。企业对折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未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核算。
据企业财务经理介绍,该设备会计上运用加速折旧法,未向税务部门申请备案。
审计人员认为,华光公司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不正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这里的净值,应理解为按税法规定计算的计税基础=400-171=229(万元),残值为出售设备不含税价格5万元。华光公司向税务部门申报设备税前扣除损失金额=229-5=224(万元),而不是会计上确认损失53万元。税收与会计之间差额171万元,为2011 -2015年度累计纳税调增金额之和,2015年度应纳税调减17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