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向子公司发放奖励的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集团公司发放给集团内独立法人单位的员工个人奖励,属于企业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八条第(十)项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集团公司发放给集团内独立法人单位的员工个人奖励,个人取得的奖励现金,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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