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控发票进项转出该不该交滞纳金?
一,完善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其中增加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第三方过错等原因而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形,同时明确此类情形下只需要补缴税款,不应加收滞纳金。这样,实践中,对于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纳税人原因引发的不缴或少缴税是否应加收滞纳金,便不会再有争议,有关失控发票滞纳金处理的法律依据也更为完善。由于税收征管法的效力位阶较高,在法律层面上对该问题进行明确,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有关纠纷。
二,由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文件,对其他发票失控情形下的滞纳金问题进行明确。由于税收征管法属于法律,修订程序较为繁琐,修法成本比较高,因而难以在短期内回应实践的有关需求。由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相应的文件,能迅速弥补有关失控发票税务处理的法律漏洞,为各地税务机关提供切实可行的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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