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汇票概念、种类和适用范围
(一)概念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依托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种类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1.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2.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注意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三)适用范围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注意
只有单位才能使用的支付结算方式包括:托收承付、国内信用证和商业汇票。
二、出票
(一)出票人的资格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2.与付款人(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签发电子商业汇票还应具备的条件有:
(1)企业条件:签约开办对公业务的企业网银等电子服务渠道;与银行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
(2)银行条件: 开办对公业务;拥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具有组织机构代码;其他。
4.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原则上应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2018年新增)
(二)出票人的确定
1.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2.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三)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电子商业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表明“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或“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出票人名称;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票据到期日;出票人签章。
注意
电子汇票比纸质汇票多了“票据到期日” “出票人名称”。
三、承兑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一)付款期限
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提示付款期限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注意
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但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电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日”,是指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系统的日期。
(三)办理付款或拒绝付款
1.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视同承诺付款;
2.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五、商业汇票的贴现
(一)概念
贴现:票据持票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为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
注意
即付票据无贴现问题,国内信用证的议付实际性质就是附追索权的贴现。
(二)分类
按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回购式。
买断式贴现:申请人将汇票的全部权利转让给贴现银行,不可在票据到期日前回购票据。银行对买断式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不可以对贴现申请人行使追索权,但可以向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进行追索。
回购式贴现:已在商业银行办理贴现业务的客户,在票据到期之前可根据自身资金安排的需求,在约定的赎回期内将该票据进行回购,商业银行根据其实际用款天数,将已收取的剩余时间的贴现利息返还给客户的一种贴现业务。
(三)当事人
转让票据的:贴出人。
受让票据的:贴入人。
(四)贴现条件
1.票据未到期;
2.未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3.持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4.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5.持票人应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进行商品交易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注意
(1)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必须记载:贴出人名称;贴入人名称;贴现日期;贴现类型;贴现利率;实付金额;贴出人签章。
(2)电子商业汇票回购式贴现赎回时应作成背书,并记载原贴出人名称、原贴入人名称、赎回日期、赎回利率、赎回金额、原贴入人签章。
(五)贴现利息的计算(必须掌握)
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率×贴现期÷360贴限期: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
注意
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贴现期简易计算:
1.不跨月:到期日-贴现日。
【举例】(贴现日4月6日,到期日为4月30日,则贴现期=30-6=24(日))。
2.跨1个月:贴现当月天数-贴现日+到期日。
【举例】(贴现日4月6日,到期日为5月10日,则贴现期=30-6+10=34(日))。
3.跨2个月:贴现当月天数-贴现日+整月天数+到期日。
【举例】(贴现日4月6日,到期日为6月1日,则贴现期=30-6+31+1=56(日))。
(六)收款
1.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
2.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
3.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注意
办理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及提示付款业务,可选择票款对付方式、同城票据交
换、通存通兑、汇兑等方式清算票据资金。
票款对付:票据交割与款项支付同时完成,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与大额支付系统的连接,实现与电子商业汇票相关的线上资金给付,保证票据权利转移的同时,资金同时实现转移,即一手交钱一手交票。
同城票据交换:同一城市(或区域)范围内,各商业银行之间将相互代收、代付的票据,定时、定点集中相互交换并清算资金存欠的方法。通存通兑:某一个银行在某一个范围内(全国、省或县市),一个服务网点(储蓄所)开出的存单,可以在任何一个服务网点上兑现现金。
注意
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在办理回购式贴现业务时应明确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