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一 结算纪律
结算纪律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所应遵守的基本规定。
(一)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遵守的结算纪律
1.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2.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3.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4.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应遵守的纪律
1.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2.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3.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4.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5.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6.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7.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8.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考点
二 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签发与预留印鉴不符、使用支付密码错误,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二、无理拒付,占用他人资金行为
(一)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万分之七的罚款。
(二)银行机构责任,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不足5万的,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
三、违反账户规定行为
(一)区分“非经营性存款人”和“经营性存款人”
注意
非经营存款人不一定是个人,经营性存款人也不一定是企业。
1.对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的罚款金额都是1000元;
2.对经营性的存款人的罚款金额有3种:
(1)1000元;(2)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3)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二)具体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