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
国家制定减免税规定的目的——1.鼓励;2.照顾。
注意
鼓励和照顾都是有限度的。
一、法定免税项目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不包括外国企业)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指其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
二、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免税规定
(一)免征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不免税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的超标收费;
(2)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收费;
(3)与入园挂钩的赞助、支教费。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不免税项目:
(1)非学历教育收费;
(2)校办企业提供的融资租赁、广告等现代服务,文化体育等生活服务收入;
(3)学校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
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5.销售不动产及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免税规定:
(1)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2)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3)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16.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17.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18.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9.金融、保险服务免税规定:
(1)符合条件的贷款、债券利息;金融同业往来利息;农户小额贷款、助学贷款、国债、地方债、央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等;
(2)符合条件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3)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4)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5)符合条件担保机构的担保收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0.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21.“四技”(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2.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23.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24.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25.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26.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7.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28.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29.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30.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31.随军家属就业;
32.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1.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与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授权批准从事融资租赁服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1日实收资本/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2016年8月1日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标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3.实际税负=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取得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三)扣减增值税规定:
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四)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应收未收利息: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以后发生的暂不收,实际收到利息时再收。
(五)个人对外销售的房属增值税征收
四、起征点
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个体工商户(除一般纳税人)。
未达到起征点,免征;达到起征点,全额缴纳。幅度规定:1.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5000元~2万元;
2.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300元~500元。
五、小微企业免税规定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免征。
(二)上述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已经缴纳过税款的,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申请退还。
(三)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租赁期平均分摊,分摊后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免税。
六、其他减免税规定
(一)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二)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三)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的,可以选择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