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消费税:高档化妆品下调至15%。2016年12月1日起,零售加征10%消费税:超豪华小车(不含增值税零售价格130万元及以上)。
考点
一 纳税人、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视同生产: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例如,外购普通护肤类化妆品,以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对外销售);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一)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二)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为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理解】 实质重于形式。
(三)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四)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五)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注意
所谓“直接出售”是指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五、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六、零售
(一)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1.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生产环节不再缴纳。
2.金银首饰仅限于金、银以及金基、银基合金首饰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注意
(1)不包括镀金首饰和包金首饰。
(2)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3)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第 四 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5)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二)超豪华小汽车(加征)
1.界定:不含税单价130万及以上。
2.纳税人: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
3.政策: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4.执行日期:2016年12月1日起。
七、批发+销售卷烟(加征)
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消费税。税率:复合计税,11%+按0.005元/支。
注意
(1)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
(2)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3)卷烟消费税改为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