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额计算有关内容

2018-03-13 10:45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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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考试时税率表作为已知条件提供)。

应纳税额计算

1.计税方法:按月计征。

2.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考试时税率表作为已知条件提供)。

3.计税依据(费用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3500元

注意

(1)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应当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国人在外国工作、外国人在中国工作,费用扣除总额为4800元。

4.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一次性奖金】

(1)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计算步骤:

①找税率:全年一次性奖金÷12→查表

②算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税率-速扣数

【记忆口诀】 先“除12”找税率,再用“全额”来计算。

(2)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时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非基本计算)

计算步骤:

①找税率:(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3500)÷12→查表(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

②算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3500)×税率-速扣数(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

应纳税额计算有关内容

(3)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税。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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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③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税[2017]5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所述“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8.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9.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应简易计税方法,以全部收入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0.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2.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3.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购买的住房,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14.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以下资金项目: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财税[2016]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16.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7.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同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8.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以上(1)至(3)所称“经批准”,系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包括经该部门备案)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9.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20.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2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6]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22.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23.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提供的教育辅助服务,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24.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25.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26.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行程单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财税[2017]9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7.自2018年7月25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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