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下列所得免征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退休工资;
8.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在中国居住不满90日的非居民纳税人境内所得境外支付免税,有协议的延长到180日;
11.“三险一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2.拆迁补偿款;
13.外籍个人:
(1)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合理标准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合理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
(4)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符合条件的工资、薪金所得(针对外籍专家);
(6)探亲费(每年不超过两次)。
14.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15.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16.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
(3)企业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的礼品。
考点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一)代扣代缴
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给付2%的手续费。
注意
扣缴义务人中“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殊。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纳税期限
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期限:
1.一般情况——次月15日内;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年所得额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纳税地点
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地点:
1.一般情况:收入来源地;
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人: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人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投资者兴办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