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2018-03-13 10:58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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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下列所得免征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退休工资;

8.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在中国居住不满90日的非居民纳税人境内所得境外支付免税,有协议的延长到180日;

11.“三险一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2.拆迁补偿款;

13.外籍个人:

(1)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合理标准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合理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

(4)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符合条件的工资、薪金所得(针对外籍专家);

(6)探亲费(每年不超过两次)。

14.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15.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16.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

(3)企业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的礼品。

考点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一)代扣代缴

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给付2%的手续费。

注意

扣缴义务人中“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殊。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纳税期限

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期限:

1.一般情况——次月15日内;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年所得额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纳税地点

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地点:

1.一般情况:收入来源地;

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人: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人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投资者兴办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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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 老师好,图片中的减征80%个人所得税,是优惠20%,征收80%的意思?还是,优惠80%,征收20%的意思呢

    您好,是优惠20%,征收80%的意思

  •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及优惠政策,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征收方式及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生产经营所得查帐征收,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目前地方有10万以内免的政策,不是全国的

  • 实行核定征收的合伙企业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老师,这句话如何理解?(是不是个人所得税所有优惠政策都不能享受?)

    你好 这只是一部分文字, 前面的前缀 是什么 所以不好判断是 不是所有政策都不享受 

  • 老师,所得税税收优惠中税额免征减征,加计扣除,减计收入,行业优惠都有哪些?

    同学你好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优惠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一)研究开发费 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从2008年1月1日起,可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按下列相关规定执行: 1.研究开发费是指从事规定范围内的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2.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3.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4.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5.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7.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8.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9.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10.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1.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12.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13.企业集团研究一发费用按下列规定处理: (1)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2)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 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4)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5)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 (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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