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法律制度
契税,是指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考点
一 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考点
二 征税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注意
(1)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属于契
税的征税范围。
(4)与土地增值税区别,关键在于纳税人的不同。
4.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考点
三 应纳税额计算
一、税率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3%~5%的幅度税率。
二、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提示
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确定。对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无正当理由的,或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注意
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必须掌握)
提示
此处的“交换”是指以房换房、以地换地、房地互换,如果是以房(地)抵债、以房(地)换货,应视同房屋(土地)买卖缴纳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总结】 有成交价格按成交价格,没有成交价格按市场价格,交换的按差额,补交的按补交金额。
三、计税公式
应纳契税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考点
四 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外交减免。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的,就不再属于减征、免征契税范围,并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考点
五 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三、纳税地点
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