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法律制度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
考点
一 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1.立合同人——合同的当事人,如果一份合同或应税凭证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签订,签订合同或应税凭证的各方都是纳税人,应各就其所持合同或应税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
注意
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2.立账簿人
该“账簿”指营业账簿,包括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
3.立据人——产权转移书据。
4.领受人——权利证照。
5.使用人——国外订立合同国内使用。
6.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考点
二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件数×税率
一、征税范围和注意事项
1.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签订的购销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印花税。
2.财产租赁合同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
3.借款合同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合同和借款展期合同。
4.保险合同是指财产保险合同,不包括人身保险合同。
5.“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属于技术合同;“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属于产权转移书据。
6.“法律、会计、审计”等合同、出版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范
围,不贴印花。
注意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视同合同贴花(仅有凭证而无合同),既有合同又有凭证,仅就合同贴花;未按期兑现合同亦应贴花,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记载金额不一致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7.未按期兑现合同亦应贴花。
8.同时书立合同和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其使用的单据应按规定贴花。
注意
资金账簿:只征一次,金额不变不再纳税,金额增加差额纳税。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二、计税依据
1.合同以其所记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全额计税不得做任何扣除。
2.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算贴花。
三、税率
【总结】 房地产销售过程中涉及的税种,如表6-10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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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三 税收优惠
下列情形免征印花税:
1.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2.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
3.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4.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
5.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房合同;
注意
用于生产经营的按规定贴花。
6.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
7.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
8.图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凭证;
9.电话和网络购物;
10.(国有)股权转让。
注意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需要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须由企业提出申请,报证券交易所所在地国税局审批,并报国税总局备案。
【特别提示】 另一部分免税政策在“征税范围”的注意事项中,须一并掌握!
考点
四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书立或领受时。
二、纳税地点:一般实行就地纳税。
三、纳税期限:书立、领受时即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
四、缴纳方法
(一)自行贴花
1.纳税人在书立、领受应税凭证时,自行计算应纳印花税税额,向当地纳税机关或印花税票代售点购买印花税票,在应税凭证上一次自行贴足印花并自行注销。
2.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有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
(二)汇贴汇缴
1.汇贴: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2.汇缴:同一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三)委托代征
对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发放、鉴证、公证或仲裁的应税凭证,税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这些部门代征印花税,发给代征单位代征委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