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哪些考点

2018-03-13 13:52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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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一共3档(7%、5%、1%)。教育费附加税率:3%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哪些考点。

一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二、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注意

纳税人因违反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增值税、消费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三、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一共3档(7%、5%、1%)。教育费附加税率:3%。

注意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适用税率。

(二)“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考点

二 关税法律制度

关税是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课税对象和税目

(一)贸易性商品的纳税人是经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包括:

1.外贸进出口公司;

2.工贸或农贸结合的进出口公司;

3.其他经批准经营进出口商品的企业。

(二)物品的纳税人

1.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

2.各种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入境时携带自用物品的持有人;

3.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个人物品的所有人;

4.个人邮递物品的收件人。

注意

关税的纳税人是货物或物品的所有者,接受纳税人委托办理货物报关等有关手续的代理人,可以代办纳税手续,但不是纳税人。

(三)关税的课税对象和税目

1.关税的课税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物品。

2.对从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货物,也应按规定(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

3.关税的税目、税率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它包括三个主要部分:归类总规则、进口税率表、出口税率表。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

一般贸易项下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1.应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1)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

(2)进口人在成交价格外另支付给卖方的佣金;

(3)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

(4)为了在境内生产、制造、使用或出版、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2.不应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如已计入应予扣除)

(1)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

(2)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3)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之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注意

佣金、回扣、违约罚款的处理:

(1)在货物成交过程中,进口人在成交价格外另支付给卖方的佣金,应计入成交价格,而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则不能列入,如已包括在成交价格中应予以扣除。

(2)卖方付给进口人的正常回扣,应从成交价格中扣除。

(3)卖方违反合同规定延期交货的罚款,卖方在货价中冲减时,罚款不能从成交价格中扣除。

(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计算公式为: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三)关税的税率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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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率的确定(适用何时的税率)

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但另有规定除外。

(五)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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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进口关税是计算进口增值税、消费税的基础,可以结合考核。

三、税收优惠

(一)法定减免税

1.一票货物关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二)酌情减免税(政策性减免税)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到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四、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海关签发税款缴款凭证次日起15日内, 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滞纳金:到期次日起,按日征收欠缴税额0.5‰。 )

(二)海关暂不予放行的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

  1. 旅客不能当场交纳进境物品税款的;

2.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

【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监管办法》:带进、带出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许进出境的证明。3.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者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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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

5.按规定暂不予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三)税款的退还、补征与追征

1.税款的退还,适用情形:

(1)对由于海关误征,多缴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的进口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纳税人可以从缴纳税款之日起的1年内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

2.税款的补征和追征

(1)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非因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违规),海关有权在1年内予以补征;

(2)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因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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