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取得费用发票的账务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问题分析】
根据以上文件,2018年的费用类支出业务在2018年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2018年已计入损益的,取得发票时冲回原已确认的损益,按发票再确认一笔即可,2018年与2018年所得税汇算时都不需要就该笔业务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2018年没有计入损益的,取得发票时如果计入2018年损益,在2018年汇算时做纳税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补充2018年年度所得税申报。所以,为避免2018年汇算时调整及对2018年的补充申报。
建议企业收到2018年的费用报销单据时,作账
借:以前年度损益
贷:银行存款
2018年所得税汇算申报时,将该部分费用申报扣除在2018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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