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一)经济仲裁与劳动仲裁
(2)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申请仲裁时,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3)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2.当事人代表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3至5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3.代理人
(1)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2)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
(3)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4.第三人——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或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举例:老赵在与北京保卫萝卜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后老赵离职,萝卜公司未按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老赵遂进入萝卜公司的竞争对手北京保卫土豆有限责任公司中担任相同职务,给萝卜公司造成一定损失。萝卜公司认为老赵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拟申请劳动仲裁。在本案中萝卜公司与老赵为当事人,土豆公司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三)劳动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1.不按区划层层设立。
2.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四)劳动仲裁管辖
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两地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注意
此处与民事诉讼共同管辖权不同,民事诉讼为原告(同一当事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遵循“立案在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