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
考点
一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包括: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注意
(1)申请人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交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
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3)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不包括规章)的审查申请。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行政赔偿;
(3)行政奖励;
(4)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考点
二 税务行33政复议管辖
考点
三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二、审查与决定
(一)税务行政复议审查
1.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人员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3.审查方式
(1)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
(2)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
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3)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听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2018年改)
(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审查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维持;
2.限期履行;
3.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2018年新增):
(1)被申请人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决定,除非复议机关以原行为主要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决定撤销的。
(2)被申请人应当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情况复杂的,可以延期,但不超过30日。
(3)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行政复议或行政
诉讼。
(三)行政复议决定期限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四)行政复议决定生效
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