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答: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力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利争议。
仲裁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一)仲裁的特征:
1.双方自愿协商;2.双方自愿选择仲裁机构;3.仲裁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1.适用: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可以仲裁,但不适用《仲裁法》的: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3.不能提请仲裁的: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终局裁决的区别)
(四)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
1.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3.仲裁委员会之间相互独立,没有隶属关系;
(五)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要式行为)
2.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六)仲裁裁决
1.仲裁管辖权
2.仲裁庭的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回避制度。
4.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自愿原则)。
5.仲裁的和解与调解(自愿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6.作出裁决
7.履行裁决及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