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员工向母公司提供劳务服务取得的收入如何交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母公司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派遣到全资子公司任职,这些派遣人员的工资及社保在母公司代发并代扣个人所得税,并代缴社保,年终母公司与子公司就派遣人员代发工资和社保进行结算。贵公司作为工资及社保费在税前扣除。
子公司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劳动报酬,直接支付给员工并代扣个人所得税,而不是通过母公司代付员工,这部分派遣人员工资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子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则存在税务风险。在税务稽查时可能存在补交企业所得税,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并处以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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