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后发放以前年度工资税前扣除吗?

2018-03-16 10:28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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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重点汇算清缴后发放以前年度工资税前扣除是否可以,应补充提供该成本等凭证吗,是在政策上是否有变动呢,和小编一起看看再说。

汇算清缴后发放以前年度工资税前扣除吗?

考虑到很多企业12月份的工资薪金都是在当年预提出来,次年1月份发放,如果严格要求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结束前支付的工资薪金才能计入本年度,则企业每年都需要对此进行纳税调整,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成本,加大了税收管理负担,也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汇算清缴后发放以前年度工资税前扣除吗?

清缴后支付的工资在哪个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企业12月工资在次年1月发放,在哪个年度税前扣除,现在基本上比较统一了会计学堂整理的。

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及奖金可否税前扣除?

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且属于汇算清缴年度应负担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会计行业是紧跟时代的,有时每年都会有小块政策的变化或是补充,对于这篇汇算清缴后发放以前年度工资税前扣除,大家了解最新政策信息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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