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票备注的九个规定

2017-05-04 14:01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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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九个发票备注需要注意的知识点,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单用途卡,多用途卡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单用途卡,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三、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四、差额开票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五、建筑服务业务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六、销售不动产业务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七、出租不动产业务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八、货物运输服务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九、土地增值税发票扣除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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