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五)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第146号)第三条规定,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
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非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员工在企业内部杂志发表文章获得报酬应按“稿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本单位员工也按此“稿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