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的房屋装修费拿了专票都能一次性抵扣!

2017-05-09 13:55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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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或者建筑物装修支出实际就是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装修费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案例分析】

某公司自有办公房2017年4月份进行外墙与室内装修,该房产原值1000万元,本次装修共计发生费用666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66万元,已经认证相符,但是咨询税务12366后该66万元的进项税额不允许一次性抵扣,该公司财务人员存在疑问。

问题回复

装修房屋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如果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而且符合抵扣规定,其进项税额可以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因此,由于装修费占原值达到了60%,66万元的进项税额不允许一次性抵扣!

会计处理

(1)支付装修费

借:长期待摊费用-装修费     6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9.6万元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26.4万元

贷:银行存款                666万元

(2)第13个月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4万元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26.4万元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涉税提醒

(1)如果装修费增加不动产原值未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因此纳税人可以从装修的时间、进度、以及装修费金额、装修合同等方面来筹划,达到尽可能一次性抵扣。

(2)如果该房屋不是用于办公经营,而是专门用于职工宿舍、集体福利设施以及个人消费性质等,则装修费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增值税;

(3)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方式,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 “当月起第13个月”千万别算错了,计算的13个月包含了“当月”;

(5)企业一定要做好备查账登记待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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