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费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案例分析】
某公司自有办公房2017年4月份进行外墙与室内装修,该房产原值1000万元,本次装修共计发生费用666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66万元,已经认证相符,但是咨询税务12366后该66万元的进项税额不允许一次性抵扣,该公司财务人员存在疑问。
问题回复
装修房屋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如果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而且符合抵扣规定,其进项税额可以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因此,由于装修费占原值达到了60%,66万元的进项税额不允许一次性抵扣!
会计处理
(1)支付装修费
借:长期待摊费用-装修费 6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9.6万元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26.4万元
贷:银行存款 666万元
(2)第13个月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4万元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26.4万元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涉税提醒
(1)如果装修费增加不动产原值未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因此纳税人可以从装修的时间、进度、以及装修费金额、装修合同等方面来筹划,达到尽可能一次性抵扣。
(2)如果该房屋不是用于办公经营,而是专门用于职工宿舍、集体福利设施以及个人消费性质等,则装修费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增值税;
(3)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方式,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 “当月起第13个月”千万别算错了,计算的13个月包含了“当月”;
(5)企业一定要做好备查账登记待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