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要计入坏账吗?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应计提坏账准备,并确认坏账
坏账损失是已经确认应收而又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所产生的损失。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应收账项,应确认为坏账损失:
1) 因债务人单位撤销,依照企业法进行清算后,确实无法追回的应收账款;
2) 因债务人死亡,已经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3) 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3年,经多次催讨,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坏账损失的核算有两种方法: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
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在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后,可以税前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企业出具的专项报告中应包括向对方进行追偿的催收磋商记录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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