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征税的基本原理

2017-05-10 13:58 来源:网友分享
1851
营改增后,对于增值税,出现了一系列的差额征税的政策,而差额征税后,有的能全额开专票,有的却只能差额开专票。

我们知道,增值税最关系的原理就是抵扣链,比如张三卖货给李四按100,李四卖给王五按150,这时候,对于张三来说按100缴了增值税,而李四实际按50缴了增值税,与此同时,对于王五来说,是按150来抵扣进项。

说白了,对于王五来说,其能抵扣的进项就是张三和李四共缴的税。

我们以自来水水费为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的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54号公告,很明显的自来水这时候是差额征税,但是这时候该怎么开票呢?比如水厂开给物业水专票1000,然后物业按照1500转给大世财税公司。这时候,对于物业来说,自然是按差额(1500-1000)来缴税,但是开票给大世财税公司时,是按1500还是按500呢?

换句话说,对于大世财税公司来说,能抵的进项是按1500还是按500呢?

前文开头就说过,对于王五来说,其能抵的实际是张三与李四共缴的税,这是增值税最基本的链条原理,而在物业水费上,对于大世财税公司来说,同样的,其能抵的也是水厂与物业共缴的税额,这时就很明显的,水厂按1000缴了税,而物业按500缴了税,因此,对于大世财税公司来说,自然应按1500抵,即物业此时应按1500全额开专票给大世财税公司。

这时候,可能有人会问,那为什么劳务派遣在采用差额征税时,不能全额开专票呢?

财税〔2016〕47号规定:劳务派遣一般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例如:小世公司向大世财税公司劳务派遣员工,收取10万,然后将9万作为派遣员工的工资付给了付给了派遣员工,这时候,选择差额征税时,按(10-9)来缴税,这时候,向大世财税公司开票时,为什么不能按10万开专票,而只能按差额的1万来开票呢?

前面早就说过,增值税原理关键在于抵扣链条,即对于王五来说,其能抵的实际是张三与李四共缴的税,而在劳务派遣差额征税的例子中,因为本身上劳务公司付给员工的9万元压根没有涉及缴税,这时候,仅仅是劳务公司按1万缴了税,自然的,对于大世财税公司来说,其能抵的仅为劳务公司与员工共缴的(也就是1万)。

之所以举上面的几个例子,是因为营改增后,对于差额征税,究竟何时全额开专票,何时差额开专票,很多人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甚至因为不知其所以然,而导致混淆。而大世一直认为,懂原理,则理解起来将更简单,也更方便。

最后,再额外说两点:一是对于房地产来说,土地实际是进行了虚拟进项,也就是说,虚拟的认为土地进项已经缴了,从而才有全额开专票;二是如果大家实在分不清,其实对于文件,只要看其明确写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那就只能差额开,而如果没写,那就可以全额开专票。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相关问题
  • 小规模差额征税财务处理(收入,成本)的分录和原始凭证的要求。

    借;应收账款 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原始凭证就是收入发票,成本发票

  • 差额征税的企业,水利基金是按差额后的收入作为基数吗?

    你好,和其他附加税项一样,水利基金的计税依据分为差额前和差额后。对于企业而言,不含税销售收入和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是计算水利基金的两个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省份的水利基金比例不同。因此,企业需要根据自己省份的具体情况进行制定。   对于差额征税的纳税人,计算水利基金时,需要按照差额后的不含税销售额进行计算。而对于其他纳税人,则需要按照规定的水利基金比例进行计算。

  • 国际税收的基本原则包括单一课税原则、受益原则和国际税收中性原则;(2)国际税法原则包括优先征税原则、独占征税原则、税收分享原则和无差异原则等。怎么通俗易懂的理解?

    您好,学员。 (一)国际税收原则(解决按什么标准征税,国家间如何分配征税权) 1. 单一课税原则:跨境交易产生的收入只应该被课征一道税和至少应该被课征一道税。 2. 受益原则:纳税人以从政府公共支出中获得的利益大小为税收负担分配的标准。 (1)国际税收规则将跨境交易中的积极所得(主要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的征税权主要给予来源国,将消极所得(主要通过投资活动取得的收入)的征税权主要给予居住国。 (2)跨境交易中,个人主要获得的是投资所得,企业主要获得的是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受益原则,居住国更关心对个人的征税权,将对个人的征税权分配给居住国比较合理,应将对企业的征税权分配给来源国。 (3)按照单一原则和受益原则,所有跨境交易的所得,至少应按照来源国的税率征税,且不应超过居住国的税率。 (4)单一课税原则和受益原则是国际税收问题谈判的出发点,是来源国和居民国税收管辖权分配的国际惯例。 3. 国际税收中性原则:国际税收规则不应对涉外纳税人跨国经济活动的区位选择以及企业的组织形式等产生影响。 (1)从来源国的角度看,就是资本输入中性:资本输入中性要求位于同一国家内的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在相同税前所得情况下适用相同的税率。 (2)从居住国的角度看,就是资本输出中性:资本输出中性要求税法既不鼓励也不阻碍资本的输出,使国内投资者和海外投资者的相同税前所得适用相同的税率。 (二)国际税法原则(处理国际税收问题的基本信念和习惯) 1. 优先征税原则:国际税收关系中,确定将某项课税客体划归来源国,由来源国优先行使征税权的一项原则。 2. 独占征税原则: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将某项税收客体排他性地划归某一国,由该国单独行使征税权力的一项原则。 【提示】独占征税原则常用以调整由国际经济活动产生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和国家之间的税收权益分配关系。 3. 税收分享原则: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将某些课税客体划归缔约国双方,由双方共同征税的一项原则。 4. 无差异原则:对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实行平等对待,使两者在征收范围、税率和税收负担方面保持基本一致。 无差异原则在税制结构大体一致的国家之间可以起到促进资本自由流动的作用。所以,发达国家多愿意实行无差异原则,并将其作为本国制定涉外税制的基本原则;而发展中国家需要考虑本国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国际惯例的前提下确定对本国有利的涉外税收原则。

  • 老师,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的增值税附表一那个本期扣除额,数据怎么个原理???

    同学你好 这个是差额纳税的成本金额

  • 老师,差额征税,水利基金的计税依据是总额还是差额?

    你好,是根据差额之前的收入作为依据的。

圈子
热门帖子
  • 会计交流群
  • 会计考证交流群
  • 会计问题解答群
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