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明白,什么叫“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个东西本身就不是一个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因为《征管法》及其它税收法律、法规对此毫无规定。
失控是指税务机关对发票失去了控制,至于失去控制的原因,可能是坏人跑了,也可能是管理不得法。总之,要待查清楚之后,才能定性一个严肃的、有法律依据的法律后果。
所以,失控发票与虚开发票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先不要被吓破胆了。
但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一旦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为“失控”,进项税额就暂时不得抵扣。由于《条例》授权了税务总局有决定不得得抵扣凭证的权力,所以,失控发票的进项不得抵扣,就铁板钉钉了。
所得税的成本呢?
所得税能不能扣除,取决于支出是否“真实、相关、合理”。
税务总局没有规定失控发票对应的成本不能扣除。实际上,对于成本与发票的关系,大家可以看看之前我公众号的一篇文章《蓝敏:无发票不准扣除,没有依据》(可在历史信息中查看)。
如果发票对应的业务支出本身不真实呢?
那就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发票不能抵扣,不真实的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增值税与所得税处理的性质是不同的。
如果发票对应的业务支出真实呢?
真实就可以扣除(当然还要看相关性、合理性以及其它法定的不得扣除的规定是否满足要求),而不能仅因为发票失控或虚开,就不准扣除。
一位学员说,税务拿出国税发【2009】114号文(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的一句话:“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以此主张,失控发票成本不能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