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未收汇账务处理是怎样的?
原未收汇金额20000元人民币,当期需申报的免抵退税销售额10000元人民币,需要录入的负数“出口金额”,就录入-10000元,换算出相应的出口数量。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生产企业应补缴免抵退税额=(20000-10000)X出口退税额。
补缴税额的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可红字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银行存款
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内,出口企业发生以下情形不能收汇或不能按期收汇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作为视同收汇,并凭相应证明材料申报退(免)税: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
7.因溢短装的;
8.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
9.因其他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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