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成本不同纳税处理要怎么做?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六项。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开发成本时,也有基本相同的内容,即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税法规定预提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利息费用要单独计算扣除,不能重复计入开发成本中。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七条要求,在审核利息支出时应重点关注纳税人是否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调整至开发费用。
房地产开发成本如何做账?
开发成本:如能确定核算对象的,直接计入“开发成本”,主要包括: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前期工程费(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测绘、“三通一平”);基础设施费(小区道路建设、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建筑安装工程费(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居委会、派出所、幼儿园、消防、锅炉房、水塔、自行车棚、公共厕所等设施支出),分别设置“土地开发”与“配套设施开发”“房屋开发”设置二级明细。可根据上述六项来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开发土地成本费用:
借:开发成本——土地开发
贷:银行存款
或应付账款——XX公司
分配开发的间接费用
借:开发成本——土地开发
贷:开发间接费用
结转开发土地成本费用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
贷:开发成本——土地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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