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价外费用的返还利润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企业向购货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但依据增值税税法有关规定,价外费用则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购货方收到价外费用发票应该计入货物运费中,可以做“经营费用-运费”科目入帐。
1、收到发票时,
借:**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公司
2、支付该款项时,
借:其他应付款-**公司
贷:银行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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