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文件发布于2016年2月4日。新政策的核心目的还是在于支持公共交通发展,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我们结合本次公布的财税[2016]16号文和已经执行到期的财税[2013]20号文做简要分析。
一、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前序文件《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3]20号)第一条规定,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很显然新的16号文将优惠范围扩大到包括城市轨道搅动系统运营用地。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二、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护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财税[2013]20号只对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和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进行了界定。新的16号文增加了对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的界定。需要注意的是在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的商业设施,如购物中心、商铺等用地不适用免税优惠。
三、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系统、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城快速轨道系统,不包括旅游景区等单位内部为特定人群服务的轨道系统。
四、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单位,须持相关文件及用地情况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上述优惠属于备案类优惠。根据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规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备案,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五、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这一点是将财税[2013]20号文的优惠在扩大范围的基础上又延续了三年,体现了国家对促进陆路运输(含道路运输)发展的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