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外部研发的费用应该如何处理?
答: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的研发费用会计处理如何做?
答: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
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自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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