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会计分录
《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销售折让的会计分录:
当销售实现的时候,分录:
借:应收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当发生销售折让的时候,冲减收入,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应收帐款
当收回款项的时候,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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