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迁税收优惠,你都清楚吗?

2017-05-22 11:21 来源:网友分享
3863
搬迁所得形成的重置资产可以税前扣除的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的计算方法,企业可以合理开展纳税筹划,以享受过渡期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对政策性搬迁所涉企业所得税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但2013年第11号公告并没有明确过渡期政策性搬迁中,搬迁所得形成的重置资产可以税前扣除的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的计算方法。企业可以合理开展纳税筹划,以享受过渡期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规定,凡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根据该公告的规定,2012年9月30日前已签订搬迁协议,但在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执行。即如果搬迁所得(搬迁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八条所述搬迁支出)-重置资产>0时,在搬迁完成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重置资产不再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如果搬迁所得>0,但搬迁所得-重置资产≤0,只能递减至0;如果搬迁所得≤0时,在搬迁完成年度以实际金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重置资产不得在当期扣除,可按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

案例分析

案例1:甲企业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整体搬迁,且该搬迁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2012年9月30日前已签订搬迁协议,但在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尚未完成搬迁清算。其间,甲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16000万元,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八条所述的搬迁支出2000万元(资产原值3000万元,折旧摊销及清理费用1000万元,下同),购置土地5200万元,建造房屋3600万元,购置设备3200万元(房屋、设备的残值率均为5%,下同)。

甲企业的税务处理如下:

搬迁所得=搬迁收入16000-搬迁支出2000=14000(万元)。

搬迁所得-重置资产=14000-(5200+3600+3200)=2000(万元),在搬迁完成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重置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即重置资产可以税前扣除的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为零。

案例2:乙企业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整体搬迁,且该搬迁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2012年9月30日前已签订搬迁协议。但在2012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尚未完成搬迁清算。其间,乙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11000万元,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八条所述的搬迁支出2000万元,购置土地5200万元,建造房屋3600万元,购置设备3200万元。

乙企业的税务处理如下:

搬迁所得=搬迁收入11000-搬迁支出2000=9000(万元)。

搬迁所得-重置资产=9000-(5200+3600+3200)=-3000(万元)。即可以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的重置资产的计税基础为3000万元。

如何对可以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的3000万元重置资产的计税基础在各项资产之间进行分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并未作出规定,笔者提出如下两种方案:

第一种方案:采用可以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的重置资产占全部重置资产的比例计算。

可以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的重置资产占全部重置资产的比例=3000÷(5200+3600+3200)=25%.

假设土地使用权按50年摊销,则每年摊销费用为104万元;房屋按20年计提折旧,则每年折旧费用为171万元;设备按10年计提折旧,则每年折旧费用为304万元。这样,会计上每年重置资产可以计提折旧和摊销的费用合计579万元(104+171+304)。

每年可以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和土地使用权摊销费用=579×25%=144.75(万元)。

1.如果乙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由于会计上已将收到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按年度计算的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的金额从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税务上每年可按144.75万元作纳税调整减少处理。

2.如果乙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由于会计上对所有重置资产直接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应对重置资产不再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的434.25万元(579-144.75)作纳税调整增加。

第二种方案:由企业按重置资产,自选折旧或摊销最低年限短的某一类或几类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

1.如果乙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由于会计上已将收到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所有重置资产按年度计算的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的金额,从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因此税务上,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可以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作纳税调整减少处理。乙企业自选设备类资产,作可以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为285万元(304×3000÷3200)。如果重置资产发生变动,其金额应当作相应调整。

2.如果乙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由于会计上对所有重置资产直接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因此应当对重置资产不再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的金额作纳税调整增加。由于都是选择折旧或摊销最低年限短的某一类或几类资产作为可以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的资产,所以在结果上能达到异曲同工的效果,只不过是将其相应的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294万元(104+171+200×304÷3200)作纳税调整增加,可以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仍为285万元(579-294)。

方案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是在改变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优惠政策情况下发布的,是一个过渡性质的政策。由于重置资产税前可以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总额在原理上是等额的,只不过是在计提和摊销的时间、每年金额上有所差异,即形成暂时性差异。为便于企业充分利用资金时间价值,节省资金成本,企业应当选用第二种方案。税务机关应当允许企业从上述两种方案自行选用。

此外,由于政策性搬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属于税收征管的备案项目,因此企业为享受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备案管理以外,还应当对整个搬迁项目(包括搬迁收入、搬迁支出、重置资产按发生时间、内容、金额、记账凭证等)建立管理台账。同时,企业须对所有重置资产建立明细账册,包括编号、名称、单位、规格、购进时间、记账时间、会计凭证、提取折旧、摊销费用和资产变动记录,便于税务机关管理和检查。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相关问题
  • 请问老师,您能否分享下政策性搬迁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啊?

    你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助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现将易地扶贫搬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税收政策   (一)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二、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税收政策   (一)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二)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三)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五)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三、其他相关事项   (一)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县级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税务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规定,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2、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3、   根据该公告的规定,2012年9月30日前已签订搬迁协议,但在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执行。 4、即如果搬迁所得(搬迁收入-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第八条所述搬迁支出)-重置资产>0时,在搬迁完成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重置资产不再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如果搬迁所得>0,但搬迁所得-重置资产≤0,只能递减至0;如果搬迁所得≤0时,在搬迁完成年度以实际金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重置资产不得在当期扣除,可按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  (一)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拆迁补偿免征增值税: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免征增值税。 (二)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二、企业所得税 (一)确认企业所得税搬迁收入: 1.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2.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搬迁所得=搬迁收入-搬迁支出) 3.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1)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2)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二)确认企业所得税搬迁成本: 1.搬迁的资产直接使用时:就其净值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2.搬迁的资产需要大修理时: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资产的计税成本=资产的净值%2B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 3.土地置换:在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税法规定年限摊销。 (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被征用土地的净值%2B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4.新购置资产: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 三、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获得拆迁货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

  • 政策性拆迁补助有什么税收优惠吗?

    免增值税免土地增值税,缴纳所得税

  • 针对个人搬迁安置取的商铺收入税收有优惠政策嘛?

    国家没有相关的政策,你可以问问你们街道,这些都只可能是地方性的文件规定的

  • 老师好,非政策性搬迁,当期收到的搬迁款,汇算清缴填哪张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五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规定的2017年版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A10511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政策性搬迁完毕企业不需要单独汇算清缴单独申报申报;须在完成搬迁的年度,通过附表A105110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 非政策性搬迁,当期的收到的搬迁款,当期支付的搬迁费,在汇算清缴时如何填报?

    搬迁收入”:填报第2%2B8行的合计金额。 第2行“(一)搬迁补偿收入”:填报按税收规定确认的,纳税人从本企业以外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金额

圈子
热门帖子
  • 会计交流群
  • 会计考证交流群
  • 会计问题解答群
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