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凭证是合法有效的?

2017-05-22 12:12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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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主要税政:

一、不动产扣除购置原价或作价征税的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具体是指:

一是发票,即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是文书,即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是其他,即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二、按照余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关于经纪代理服务、融资租赁业务、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航空运输、提供客运场站服务、提供旅游服务、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采取余额征税,其扣除凭证是指:

一发票,对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签单,对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三完税凭证,对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四财政票据,对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五其他凭证,即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税款的凭证。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所谓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总结上述税政要点:凭证要合法,扣除要合规。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如果某一增值税扣税凭证用于差额确定销售额时的销售额扣除凭证的,则该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得一票两用。

3、纳税人适用差额计税政策时,在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或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时,必须提供其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作价的合法有效凭证,如果不能提供,或者提供的凭证,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的范畴,则应该全额计算缴纳或者预缴税款。

4、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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