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
非正常损失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进项税转出。纳税人购进货物支付的进项税已抵扣,该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进项税额转出。转出时,要注意将货物及构成货物价值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分别进行转出,因为不同的项目进项税率不同,抵扣也不同。如果不能准确划分计算,则只能按照货物的实际成本(实际成本=进价+运价+保险费+其他杂费)计算进项税额的转出数,可能多转出进项税额。
按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会计处理上,应作转出处理。一般的做法是: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待查明原因后,将“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的金额转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等账户。
政策依据:
税法关于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原来比较模糊、笼统,在实务中有时难以把握。为了便于操作,2009年1月1日,《增值税暂行条例》对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做出了新的修订。所谓正常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不可避免的损失。比如:散装货物由于气温、干湿度的变化而发生的自然损耗;商业零售企业在差错率以内的短款;工业企业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定额以内的损耗;因市场原因导致存货减值造成的损失等。
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正常和非正常,虽然有文字定义,看似也清楚,但实操中并非那么明白,这也是,不少人看了很多老会计的经验,还是犯难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