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预交税金及附加月末结转怎么做账务处理?
答:首先,“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下称“预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下称“已交税金”),都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使用其核算。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分析】
某一般纳税人乙跨市施工,2017年7月20日预收工程款1000万元。乙公司对该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法。假设城建税及附加为12%。
借:银行存款 1000万
贷:预收账款 1000万
8月,乙在工程所在地预交增值税及附加时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8万〔1000÷(1+11%)×2%〕
贷:银行存款 18万
同时:
借: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2.16
贷:银行存款 2.16
看完了会计学堂的上述分析,对于房地产预交税金及附加月末结转的做账,您现在清楚了吗?更多会计方面的知识,赶紧加入我们的队伍,我们一起考取会计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