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一般分为三种: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以及防暑降温用品。
一、发放给全体员工防暑降温费
企业根据当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向在岗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不只是支付给在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员工,而是发放给全体员工的,这个防暑降温费应根据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计入福利费,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因为员工取得的防暑降温费不属于免缴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应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PS: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2017年度天津的防暑降温费的规定是“每年6月至9月,用人单位应按月或一次性向在岗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不得以实物代替。2017年的标准每月为158元”。
二、发放给高温作业员工高温津贴
哪些属于“高温作业员工”《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所以,发放给高温作业人员的高温津贴应计入工资薪金总额,不属于福利费范畴,但前提是发放给高温作业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企业性质、员工所属部门判断此类员工是否符合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
三、发放给高温作业员工的防暑降温用品
发放给高温作业员工的防暑降温用品应做劳动保护支出,在所得税前直接列支。它不属于国税函[2009]3号文福利费范畴。
同时,《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