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开发软件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受托开发软件,如果所开发软件著作权属于贵公司的,贵公司应按销售软件产品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7%;如果所开发软件著作权、所有权归委托方的,贵公司应按提供软件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6%.
开发软件不转让著作权.
开发软件研究阶段的支出应费用化,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规定的应资本化: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
研发支出--资本化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开发软件达到预定使用状态:
借:无形资产--软件
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
研发支出--资本化
向受托方销售软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软件摊销: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摊销
如上所示,本文介绍的是开发软件不转让著作权的会计分录如何处理问题,关于这点大家了解清楚了吗?下期会计学堂小编将为大家带来开发软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会计分录的分享,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