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计提和缴纳数额不一致怎么办?
一种是 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理由是2012年度所得税费用应交与预交有差异);一种不做 通过该科目(理由是因汇算清缴时2012年度已经结账),直接调整2013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其实两种处理方法大同小异,均不影响2012年的报表,只是影响2013年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
如何协调总分公司所得税主管局不一致:
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意思说,如果你们总分公司都是在2008年底之前成立的,分公司所得税当时属于国税管理的不再调整。如果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所得税主管部门应与北京总机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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