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货开负数发票的情况该如何做会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也就是说,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即使发生开具红字的情形,也不需要退回销售方!
因此,仅退货开负数发票,可以这样做:
借:xxxx (红字)
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红字)
再做
借:库存商品(红字)
借:应交税金-进项税额(红字)
贷:预付账款/应付账款(红字)
收到货款后,
借:银行存款
贷:预付账款/应付账款
看完了会计学堂的上述文章,对于退货开负数发票的情况下的会计处理,假如您下次遇到了这一情况后,您会知道怎么做了吗?如果您不会的话,可以订购一下我们的课程,我们会有专门的课时详细的讲解这一知识点。